2011年7月1日,欧盟在公报(OJ)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2011/65/EU,同时指令要求成员国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。
新版RoHS指令在修订过程中各方分歧较大,各方就是否扩大产品范围和受限物质的范围,在欧盟内部包括委员会、欧洲议会、理事会、业界、NGO等都进行了激烈的争论。2011/65/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点如下:
1、扩大了产品范围: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(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),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。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(包括工业监控仪器)一定的过渡期,此外,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(列于附件IV中);
2、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,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,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,要对包括HBCDD,DEHP、BBP、DBP等物质优行评估,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;
3、删除了其中的生产商(producer)规定,而添入了“制造商”(manufacturer)、“授权代表”(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)、“进口商(im
porter)”、“经销商”(distributor)的定义,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;
规定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。
2011/65/EU的发布将给中国的电子电气产品制造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,特别是由于将医疗器械类产品、监视和控制仪器产品列入规管的范围,因此对这两 类制造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;此外,由于电子电气产品上需要贴附CE标志,因此,对业界符合指令的要求,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。